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,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:
第八十条 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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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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